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(dǎngzǔ)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(gè)月,并(bìng)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(chángwěi)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(dào)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(qūwěishūjì)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(chángwěi)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(fù)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(zhōngyāngjìwěi)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(fǎyuàn)经审理查明:2011年(nián)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(děng)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(zài)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(shìxiàng)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(cházhèng)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(huǐzuì)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(cóngqīng)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(pànjué)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(fǎ)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(wéifǎ)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(zhīyī)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(yǒu)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(guǎnxiá)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原党组(dǎngzǔ)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(gè)月,并(bìng)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(chángwěi)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(dào)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(qūwěishūjì)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(chángwěi)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(fù)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(zhōngyāngjìwěi)国家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(nián)(nián)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(fǎyuàn)经审理查明:2011年(nián)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(děng)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(zài)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(shìxiàng)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(cházhèng)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(huǐzuì)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(cóngqīng)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(pànjué)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(fǎ)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(wéifǎ)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(zhīyī)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(yǒu)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(guǎnxiá)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(guǎnxiá)的。


相关推荐
评论列表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